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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诈骗做帮凶,“断卡”行动让背后推手无处可逃

时间:2022年10月17日下午2:45       分类:新闻咨询

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高发,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近日,济宁市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两名被告人因协助上游犯罪嫌疑人实施电信诈骗,双双获刑。


案件详情


2020年7月,李某乙通过软件,结识了利用某产品进行电信诈骗的上家“小宝”,利益驱使之下他成为了电信诈骗的“帮凶”。


该产品近年来屡受境外诈骗集团的“青睐”,境内犯罪分子购买大量此产品设备和已实名认证的电话卡,经过操作后,境外诈骗集团便可远程操控这些设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按照上家的安排,李某乙租了一间办公室专门架设通讯装置,由上家提供该产品并出资购买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在明知他人利用此产品通讯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李某乙仍使用上家提供的实名手机卡进行操作,并通过特殊方式保证产品通讯的正常使用。


为电信诈骗做帮凶,“断卡”行动让背后推手无处可逃


公安机关调取全国各地相关警情并与李某乙注册的账号对比,上游犯罪嫌疑人通过李某乙提供的产品通讯,于2020年7月16日至29日以注销校园贷信息、冒充客服退款等名义,实施诈骗20起,涉案金额84万余元。其间,李某乙获得酬劳25300元。


在该产品通讯使用的手机卡来源方面,警方找到相关信息,将其中一名供卡人李某甲抓捕归案。到案后,李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是如何获取他人实名手机卡,而后倒卖给他人非法获利。


2020年3月至7月,李某甲通过网络等方式出售实名手机卡共计871张,非法获利15万余元,其中通过微信向“小宝”出售手机卡96张,邮寄至济宁市高新区,由李某乙接收并用于该产品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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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宁市高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2月7日,济宁市高新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某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什么是“断卡”行动?

为电信诈骗做帮凶,“断卡”行动让背后推手无处可逃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整治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联席会议决定,自2020年10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整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

为电信诈骗做帮凶,“断卡”行动让背后推手无处可逃


“断卡”行动中的两卡指广义上的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等;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


检察官普法

为电信诈骗做帮凶,“断卡”行动让背后推手无处可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等情形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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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电信诈骗令人深恶痛绝,其中每一环都无法脱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该案中,两名被告人均承认知晓自己所做之事是违法行为,但仍旧没抵住利益的诱惑,为猖獗的电信诈骗递了一把又一把“刀”。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但其行为是典型的“助纣为虐”,锒铛入狱的结果也是咎由自取。君子爱财取之以道,希望大家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更不要成为躲在暗处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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