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该类犯罪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很大比重,已成为当前发案高、损失大、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犯罪。10月19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将是我国首次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进行专门立法,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此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制定,立足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依法治理,侧重前端防范,同时从小切口入手,对关键环节、主要制度作出规定,正是对现实需求的回应。
一年来累计打掉2.7万个违法犯罪团伙
加大“两卡”犯罪打击力度
面对电信网络诈骗泛滥成灾的现象,多年以来,全国多个部门一直在持续行动,坚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依法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是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链条、加强源头治理的关键环节。
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10月开展全国“断卡”行动以来,一年来全国公安机关累计打掉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2.7万个,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45万名。
这一组数据,也透露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从实践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方面的制度措施还不充分,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治理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针对“两卡”犯罪问题,高法、高检、公安部于2021年6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简称《意见二》),这是“两高一部”时隔5年再次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相关意见。
《意见二》明确指出,要加大对“两卡”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周边黑灰产业。其中一条提到,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此外,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二》专门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业
加强涉诈非法设备治理
南都记者留意到,电信网络诈骗往往会滋生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架设“猫池”和GOIP设备、提供转账洗钱服务等一系列黑灰产业,而这些黑灰产业扮演了电信网络诈骗“帮凶”的角色。
今年5月5日,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断源”专项行动全力清除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黑灰产通信设备窝点,坚决斩断省内黑灰产通信设备源头。截至5月27日,全省共查获包括智能盒子、GOIP、猫池等黑灰产通信设备460余台,抓获犯罪嫌疑人350余名,缴获手机卡95000余张,核破案件1540余宗。
在打击黑灰产业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也有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加强对涉诈相关非法服务、设备、产业的治理。治理改号电话、虚假主叫和涉诈非法设备;加强涉诈APP、互联网域名监测治理;打击治理涉电信网络诈骗相关产业。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提出,落实实名制,规定电话卡、互联网服务真实信息登记制度,建立健全金融业务尽职调查制度;对办理电话卡、金融账户的数量和异常办卡、开户情形进行限制。同时要加大惩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行为,实施惩戒措施。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冰洋分析称,电话卡、银行卡“实名不实人”,是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本次立法针对前述情形,制定了电话卡、互联网服务真实信息登记制度及金融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能够从源头上有效阻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
她还建议,在规范双卡实名制的同时,可考虑将电信运营商及银行机构等列为电信诈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以对其形成一定的威慑力,从而督促其完善自身的电信业务、银行卡业务发卡、审核、回收等机制。
专门立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有助建立全链条整治工作机制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进行立法。关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刑法》已做出多次修改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相关规定。
汪冰洋律师介绍称,电信网络犯罪一般具有团伙性作案、手段多样、犯罪行为隐蔽、传播性广、犯罪成本低等特点,犯罪分子利用虚拟的网络空间对不特定的受害人实施精准诈骗,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传统的诈骗犯罪,“这也造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取证难、追赃难、认定难、处罚难等一系列问题。”
汪冰洋律师表示,本次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公安部门近年来针对电信网络诈骗采取的预警劝阻、紧急止付、快速冻结等有效措施规范、统一起来,在明确各部门职责、企业职责及地方政府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大了相应的惩处机制,为司法机关对该类诈骗行为进行确证、量刑提供了明确指引。
她认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出台,有利于提高全民反诈意识,引起相关主体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建立更为严密的全链条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
案例
将名下5张银行卡卖给诈骗分子 男子获刑7个月
为了躲避司法机关的调查,犯罪分子往往通过购买他人名下银行卡和电话卡来实施犯罪活动,然而一些市民贪图利益,把银行卡、电话卡卖给了犯罪分子,这一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南都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获悉,因将银行卡卖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被判刑的案件不是个例。
2020年10月至11月,男子周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需要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情况下,在广州白云区不同的银行开设了5张银行卡,并将其全部出售,获利900元。经查,周某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被立案的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00999元,帮助支付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311178元。
经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判决,认定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此外,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也审结了一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男子曾某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为非法牟利将其名下的3张银行卡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不知名的男子(在逃)。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曾某名下的银行卡汇入多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诈骗款项共计493970元。
2021年1月18日,公安民警经电话通知曾某到案后将其抓获。经审理,花都区法院作出判决,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骆婷婷曾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又或者是微信、支付宝等只能本人经过实名制登记后使用,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非法贩卖银行卡、电话卡等,不仅被犯罪分子利用,还葬送自己的大好前程。
采写:南都记者 何生廷